一、套筒包装不符合规范要求,没有标明套筒适用的钢筋级别,项目上钢筋级别有HRB400和HRB500两种,现场工人无法区分,造成了用HRB400套筒连接HRB500钢筋的现象。HRB400套筒和HRB500套筒的抗拉承载力不一样,套筒尺寸也不一样。
二、套筒的原材料钢号与标准163-2013不符。供应商提供的型检报告中标注的套筒原材是45号钢,而现场套筒原材钢号为8号钢(碳元素含量为0.08%左右),用低强度钢材代替了高强度钢材,降低了结构安全系数。
三、163-2013中套筒的尺寸标准是针对45号钢原材设计的,当采用8号钢时,标准中没设计尺寸,需套筒厂家提供套筒原材料强度取值、尺寸设计计算依据和真实有效的型检报告。从理论上推算8号钢套筒尺寸应比45号套筒尺寸大,而现场8号钢套筒尺寸比45号套筒尺寸还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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套筒的质量证明文件无效、缺失,无法形成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闭环,无法证明接头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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型检报告是假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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套筒原材料报告缺失,无法按107-2016第7条《接头现场验收和检验》进行验收。
五、8号钢套筒在施工过程中送检合格,是因为套筒生产厂家违反了163-2013第5条5.1.1:c、d两条规定。同时质量管理人员没有完全理解规范对“套筒合格标准”的要求:
套筒合格,首先是型式检验合格,型式检验具体的检验指标是单向拉伸合格、高应力反复拉压合格、大变形反复拉压合格。
其次是原材料检测合格;
最后是施工过程中,工艺检验和批次单向拉伸合格
以上检验结果不可逆,工艺检验和批次单向拉伸合格不能证明原材检验合格,也不能证明型式检验合格。
行业盲区:仅“工艺检验和批次单向拉伸合格”作为判定套筒合格的唯一标准!!